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站教 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函授站的管理,建立良好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院办学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校签署了成人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协议、学生毕业后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校外函授站(以下简称站)。
第三条 各站要依据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培养标准,按照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负责对各站实施教学监管和服务,并负责教学工作的全面协调和监控。
第二章 培养计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负责组织专业培养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六条 各站应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所提供的培养计划组织教学。为体现办学特色,各站依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课程设置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审核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各站应将该学期的课表、任课教师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备案。
第八条 每学期期中,各站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执行教学计划情况;教师授课进度;教师授课与学生听课情况;学生出勤情况;教师布置、批改作业情况;学生完成作业情况等。
第九条 除学位考试课和院内统考课外的全部计划内课程由各站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工作。命题老师应于考前一周,拟出难度相同、份量相当的试卷(A、B)两套,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各站应将上一学期的学生成绩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不及格课程由各站在开学六周内自行组织补考。在毕业学期,各站应将毕业生成绩统一以VisualFoxpro格式(经成教部下发程序录入)报交成教部。
第十一条 每学年,学院至少对各站进行一次统考。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负责确定统考科目和组织命题,并派专人协助各站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派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至二名)参加部分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成员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委员会主席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教师聘用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站所聘任课教师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课教师须认真负责,完成各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每年度须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到部分站授课。
第十五条 各站所聘任课教师情况应按学期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备案。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六条 各站所使用教材、教学参考书须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相应办学层次专业的教学用书。其中本科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以及继续教育学院统考课程的教材版本须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
第十七条 各站实际选用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版本情况(书名、编者、出版社、版次、出版日期等)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教学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各站须对专业培养计划、各学期课程表、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情况表、学生考试试卷、学生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分别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教学管理松散、教学质量不高、经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站,成教部将向继续教育学院建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
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