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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形式的高中起点及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学生。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业上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经审核,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
2.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时间不足半年,或超过半年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 在校期间累计补考超过四门次(含四门次)者;
4. 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
5.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6.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纪律松懈,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二十学时,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7.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8. 未通过辽宁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者;
9. 未通过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专门组织的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者。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1.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即教务处统一负责办理,并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完成。
2.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①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外国语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的命题及考试工作
②学生须在毕业前通过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毕业后不允许再参加学士学位考试。
③个人申请,由各站(点)做好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初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名。
④对于学位考试合格的申请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合格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⑤继续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推荐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申请者所在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出具的政治鉴定及其在校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以及补考门次。
⑥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提名者进行逐一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 对我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委托其他院校进行。
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考试课程一览表
除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为公共必考科目外,各专业学位考试课程如下:
专 业 |
应 考 课 程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数字逻辑(数字电路) |
通信工程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机械设计基础) |
飞行器动力工程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国际贸易实务 |
公共事业管理 |
管理学(管理学原理) |
旅游管理 |
艺术设计 |
人机工程学 |
会计学 |
会计学原理 |
环境工程 |
无机化学 |
安全工程 |
安全人机工程学 |